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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步审讯法”是什么?用处大吗?

  所谓“九步审讯法”简单来说,就是审讯人员分九个步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目的就是最终充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最接近事实的真像。

  “九步审讯法”是由美国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约翰.里德和约瑟夫.巴克雷在1986年共同编写的《审讯与供述》一书中首次提到的,又称之为“里德方法”。

  虽然现在各国对于案件的判处都有一个基本上的原则,就是重证据轻口供,但是审讯工作在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并且不可替代。

  “九步审讯法”就是一种类似于步步为营的战略,从各种细节入手,全方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上的击破。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报道中说,最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了”,实际上就是犯罪嫌疑人面对各种指证,已经到了无力反驳的地步,选择放弃“抵抗”。

  “九步审讯法”毕竟是一套理论,在现实中并非按部就班地按照其步骤去做,但是“里德方法”针对每一个审讯环节的考虑,都考虑的比较仔细,所以对于现实当中的审讯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性意义。

  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就是第一步最好的解释。

  一般来说,如果警方不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是不会随意传唤或者控制一个人,并对其讯问的。被“请”到警局的人,多多少少都会和案件有一定的联系。

  警察会直接告诉犯罪嫌疑人,你因涉嫌某某案件,现在被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其陈述一些对他不利的“证据”。

  这些“证据”真伪难辨,其中有真实的被警方掌握的证据,也有警察刻意编造的,本身尚未得到证实的“证据”,目的就是用这样的方法,首先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巨大的心理压力。

  而第一步最最重要的目的,则是通过首次交谈,来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表现,特别是细节上的反应,比如眼神飘忽、坐立不安、心情烦躁、咽口水、舔嘴唇等等。

  从心理学来讲,这些表现都能表示犯罪嫌疑人内心的不安,最少可以证明警方嘴里说的那些“证据”,起码有一部分是真实存在的。

  当然,如果一个人的心理素质超强或者非常差,也会表现出不安的情绪,所以第一步只是一个大概的“筛选”。

  第二步更像是一种“有罪推定”,就是假设面前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案件的被告。

  通俗来讲,第二步就是编造一个“事实”,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

  就拿杀人案件来说,警方在掌握了一定证据之后,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会用这些有限的证据来编造一个“事实”,来“证明”死者就是犯罪嫌疑人所杀。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和死者有矛盾,警方就会说出他们之间的矛盾,然后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因为和死者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进而将死者杀害。

  这样一个“事实”,也许正是事实真相,也许不是,但是这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警方想要看看犯罪嫌疑人作何应对,他会为自己无罪做怎么的反驳,或者说会不会把犯罪原因归于死者。

  如果“事实”本身就是胡编乱造的,犯罪嫌疑人却反驳的有理有据,说明他在撒谎。

  如果犯罪嫌疑人直接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咎于死者,那就很简单了,他就是真凶。

  如果第一个“事实”没有效果,那么再换一个“事实”,重复再来一次。

  人在说谎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东西太多太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露出马脚,一旦有什么逻辑性的错误,警方就会死死抓住,然后深挖。

  第三部是一个心理战的阶段,就是不断地阻止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否认辩解。

  犯罪嫌疑人在一次辩解得到警方默认的情况下,他的自信心就会提升,进而会给审讯工作带来难度。他的自信心越强,后边的审讯工作就越难。

  所以,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自信心的快速提升,就需要不停地“打击”他的自信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不断地否认他的各种辩解。

  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这样说:“你可以不说话,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实际上也是组织否认的一种表现。

  在双方的“交锋”中,警方需要牢牢把握住无形当中的那个主动权,要牵着犯罪嫌疑人的鼻子走,而非让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意念随意发挥。

  不停地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会让他的信心保持低落状态,这也是击溃其心理防线的方法之一。

  阻止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无罪辩解,否认的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无罪的辩解。

  实际上可以想象一下,当我们面对一个人的时候,几乎每句话还没说完,就被对方打断或者直接否定,内心的感觉是怎么样的。

  可能是愤怒、懊恼、烦躁、直到崩溃。

  第四步是第三步的延伸和深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反驳来寻找突破口。

  在第二步的编造“事实”之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会直接否认自己的罪行,而是会以一种逻辑上的说辞来进行反驳。

  针对第四步,举个案例也许你就会很容易理解了。

  曾经有一个涉嫌罪的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的讯问,他没有直接否认自己了受害者。

  但是他说:“我绝不会别人——我妹妹曾被,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

  实际上在此之前,警方已经在受害者身上提取到了他的部分身体组织,当时缺的就是他亲口承让。

  所以审讯者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绝不是预谋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

  最终,这个犯罪嫌疑人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他说的是事实,他妹妹遭受过侵犯,他很爱自己的妹妹,然后为了给自己妹妹“报仇”,他选择了别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的反驳,可以阻止,可以否认,也可以借力使力,予以击破。

  前边四步完成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上真有事,大部分人已经开始慌张,思绪混乱,表现出来一种举棋不定,欲言又止的状态。

  而此时的审讯人员则要抓住这个机会,尽最大努力攫取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

  最好的办法就是和他站在一起,以他的角度去看待犯罪事实,甚至以一个同情者的身份为其说话。

  犯罪嫌疑人到了这个时候,往往需要一个“倾诉者”,哪怕对方是警察,倾诉出来才能平复内心的不安和焦虑。

  审讯者不仅仅语气变得缓和,态度变得平和,甚至可以在肢体上给予犯罪嫌疑人“关怀”。

  拍拍他的肩膀,拍拍他的后背,对于有烟瘾的人,还可以给他一根烟,从各种方面让犯罪嫌疑人放松下来。

  让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从案件本身解放出来,转移到审讯人员身上,使得双方的沟通更加顺畅。

  在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开始崩塌的时候,会有两种情况出现,要么全盘托出,要么表现出一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状态,什么都不说。

  前者没什么好说的,但是后者这种消极情绪,是审讯人员需要控制的。

  眼神交流在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审讯人员直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表现出一种看穿犯罪嫌疑人心思的状态。

  如果犯罪嫌疑人目光躲闪,则可断定他有事。如果他愿意对视,审讯人员就会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第七步)。

  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个犯罪动机的选择,这个选择实际上不难分辨真假,因为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有较强的逻辑关系。

  总体而言,到了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消极是个好事,但是不能任其无限度地消极,需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犯罪动机是所有案件发生不可或缺的内在原因,一定要搞清楚。

  如果到了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依然没有明确供述自己的犯罪动机,审讯人员就会主动提供选择,让犯罪嫌疑人来自行选择。

  一般情况下,会提供两种犯罪动机让犯罪嫌疑人选,这两种犯罪动机的差异越大越好,最起码要让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不是一道很难选的选择题。

  比如说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审讯人员会提供两种选择:一,你就是个惯犯,恶性不该,喜欢使用暴力不劳而获。

  二,你因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去实施抢劫。

  很显然,第二种犯罪动机会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更容易接受,这种“同情心”或者“情感共鸣”式的选择,会让犯罪嫌疑人减少抵抗。

  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默认或者点头,则说明他基本上放弃了抵抗,那么审讯工作就可以加快进度了。

  第七步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基本上已经认罪伏法了,接下来就是需要他对于案情的补充,也就是细节的描述。

  在高明的侦查员,也不可能百分百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场景,有些细节世界上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个人知道(比如杀人案件)。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在这个阶段,审讯人员也会使用一些“手段”。

  犯罪嫌疑人最初开始交代的时候,会有两名审讯人员为其记录,然后中途其中一名审讯人员离开,换一名新的审讯人员进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对新来的审讯人员重复一次自己的犯罪事实,增加其心理压力,让他产生一种尽快说完后签字画押,尽快离开审讯室的冲动。

  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犯罪嫌疑人重述他那他自认为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书面供词虽然不能成为法庭定罪的唯一证据,但是书面供词却可以成为法庭定罪最有力的补充。

  如果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呈现到法庭之上,是审讯人员最后需要做好的一件事。

  理论上来说,书面供词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完全出于自愿坦白的一种表现,没有任何威胁或者强迫。

  如今这个时代,审讯室都有监控,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供述,一般来说,从监控摄像头就能看得出来。

  零口供的案件不是没有,只不过类似的案件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书面供词都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犯罪嫌疑人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犯罪嫌疑人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审讯工作是一项考验体力,脑力,意志力的过程,因为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坐以待毙”。

  “里德方法”说到底只是一套理论,纸上谈兵式的照搬理论,很多时候行不通。

  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影响审讯工作的具体开展。

  不过“里德方法”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随着这么多年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之上,审讯工作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就像文章开头所说,“九步审讯法”就是一个步步为营的过程,一层层剥开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伪装,直到其露出真实面目。

  总体来说,我认为“九步审讯法”还是比较有用的。

  美国警方普遍使用的里德九步审讯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里德九步审讯法不仅仅是用于审讯和反审讯,在日常生活的人际交往中,商业谈判中,很多时候都会用到类似的心理战技巧。 所以看下此文对我们PSK提高个人整体的能力还是很有帮助的。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但是让一个人认罪并不是件容易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一样: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一名叫约翰.里德的分析师,开始

  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

  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宪法规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没什么毛用!

  

“九步审讯法”是什么?用处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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